摩托车欣赏 摩友园地 摩托车发动机文章资讯
返回首页

海口人大公布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11-03-29 23:04来源:unknown 作者:三哥 点击:
11小时前
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海口市 电动车 管理办法(草案)》和《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2部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
11小时前
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海口市 电动车 管理办法(草案)》和《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2部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关注上述法规草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4月15日前,对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寄(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 址:海口市长滨路市第二行政办公区9号楼
邮 编:570311
海口市人大网站:( http://spcsc.haikou.gov.cn/ )
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
电话:68722157(传真) 68725358
海口市 电动车 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 电动车 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电动车 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维修知识http://www.xlgzj.com
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保障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电动车 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口质监部门)负责 电动车 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 电动车 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 电动车 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 电动车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 电动 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海口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海口市 电动 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目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予以更新。目录具体编制的程序、内容等另行制定。
电动 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口质监部门提出,海口质监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已列入目录的 电动 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 电动 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www.xlgzj.com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道路行驶。
1人限办理1辆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
临时通行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有效期限届满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 电动 三轮车通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 电动 自行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上安装电子报警、音响装置以及高音喇叭、警报器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二)拆除或者改动 电动 自行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区域的划定,以及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限行的时间、道路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告。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 电动 三轮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 电动 自行车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维修配件http://www.xlgzj.com
第十三条 电动 自行车销售商应在店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 电动 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第十四条市工商部门应当会同海口质监部门加强本市 电动车 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 电动 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商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市工商或者海口质监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工商或者海口质监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 电动 自行车电池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电动 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三章 车辆登记
第十六条办理 电动 自行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未满70周岁。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 电动 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 电动 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www.xlgzj.com
第十七条办理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 电动 自行车和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十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二十条 电动 自行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登记、许可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十一条 电动 自行车的号牌、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其清晰、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 电动 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电动车配件http://www.xlgzj.com
电动 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的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二十二条 电动 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换领或者补领行驶证、临时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换领或者补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 电动 自行车或者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电动机、车身、车架,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日内,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 电动 自行车或者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
www.xlgzj.com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 电动 自行车和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一)灭失、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需要注销登记的车辆,应收回其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电动 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许可,以及变更和转移登记等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电动 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许可,以及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工作,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具体办理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道路通行和停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 电动 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摩托车配件http://www.xlgzj.com
(一)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三)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五)不得逆向行驶。
(六)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使用安全座椅;未成年人驾驶 电动 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
(八)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九)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超标 电动 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年满18周岁。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五)不得逆向行驶。
(六)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不得载人。
(七)随身携带车辆临时通行证、摩托车驾驶证、保险凭证。
(八)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临时通行标志。

修理工之家http://www.xlgzj.com


(九)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线一定范围内,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
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三条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载物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
(二)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
(三)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三十四条 电动 自行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电动 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驾驶在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或者临时通行许可超过有效期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电动车配件http://www.xlgzj.com

(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 电动 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驾驶 电动 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生产、销售 电动 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分别由海口质监、市工商部门对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二)使用 电动 自行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驾驶 电动 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二)驾驶超标 电动 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 电动 三轮车和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分别由海口质监、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照经营 电动 自行车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www.xlgzj.com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电动 自行车销售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按要求处置的,由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 电动 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二)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的,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www.xlgzj.com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使用 电动 自行车、超标 电动 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 电动 自行车载物违反规定的,处20元罚款。
(二)使用超标 电动 自行车载物违反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法停放 电动 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二)违法停放超标 电动 自行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电动车 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 电动车 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维修工具http://www.xlgzj.com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的。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注册登记、临时通行许可、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 电动车 是指,由电池驱动的二轮或者三轮类车辆。
本办法所称 电动 自行车是指,符合 电动 自行车国家标准,且已列入《海口市 电动 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 电动 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超标 电动 自行车是指,由电池驱动,不符合 电动 自行车国家标准,既未列入《海口市 电动 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也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二轮类车辆。
本办法所称 电动 三轮车是指,除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由电池驱动,方向把式的三轮类车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2日、5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电动车配件http://www.xlgzj.com
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1年、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对本办法未规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车辆予以扣留,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有关部门依法对暂扣车辆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55)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